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横空出世

2021年3月,驻马店市的李先生及其亲属迎来期盼已久的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这份新鲜出炉的公证书,也是河南省第一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967bf15b056c4fc0_html_78037d97ddcf8ccb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民法典承认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尚存探究的空间。”李先生聘请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张亚辉律师说道,“比如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如何认定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遗产管理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对遗产管理人进行公证。这也是我们与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对民法典新增内容的一次新鲜尝试。”

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问题和纠纷层出不穷。一方面,被继承人财产种类庞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另一方面,被继承人人数众多、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在一时无法理清遗产的情况下,推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专门的清算和分配,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而经过公证后的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应当确认其效力。在此基础上,经公证的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正当的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自行分配遗产,其他人无权干涉。对于管理人的分配结果,被继承人们也应当承认和接受。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步前进。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懂得用各种方法和形式来达到自己的合法目的。河南省第一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出现,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也是顺应《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要求的产物。作为公证单位,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极深研几,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精心选出方案,赋予了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这样一来,管理人通过出示公证书,就可以向第三人证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在具体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有诸多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推选遗产管理人利于减少遗产纷争,我们也期待各方力量促成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推行。

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正如习主席所言,我们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站在历史的风头浪尖,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同仁们,紧紧跟随时代的脚步,砥砺前行。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寻求创新和突破,为广大客户提供更适合的法律服务,是我们每位德和衡人,不懈的努力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