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动态】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举行2024年度第十八期“午餐分享”会

浏览: 时间:2025-03-26

2024年12月26日,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本年度第十八期“午餐分享”活动。本次活动的主讲人为律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业务中心主任樊建军律师。樊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带来了一场题为《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的精彩讲座,吸引了所内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的积极参与。

98ce035fcf73b31c_html_a4c3f162f85fc239

在分享会上,樊律师首先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自首”认定的法律依据。他明确指出,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樊律师通过案例解析,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具体含义,并区分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的不同情形。

98ce035fcf73b31c_html_13a8202912a884b2

随后,樊律师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标准的变化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分享会的最后环节,樊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自动投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自动投案”如何衔接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他强调,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认定仍应以刑法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能仅凭监察法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以及未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自首。

98ce035fcf73b31c_html_fd2b96806c05fec9

本次分享会不仅加深了大家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标准的理解,也为律师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