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举办第十七期“午餐分享会”

浏览: 时间:2021-12-14

2021年10月21日下午,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如期举行“午餐分享会”。本次分享会由我所高级合伙人、纪律主任张亚辉律师作为主讲人,与大家共同探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方式及出现的问题、解决办法。

执行参与分配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按参与分配比例,另一种是按照轮候查封顺序。张律师以办理过的执行案件为例,围绕诉后申请参与分配的三大板块,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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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普通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二,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向谁提交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三,申请参与分配不被执行法官支持,怎么办?

张律师指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有异议,要分清该异议是程序性异议还是实体性异议。对程序性异议,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异议人可提出异议,对结果不满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于实体性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复杂案件,还可采取提出执行复议、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