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分享】一起抢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有效辩护

浏览: 时间:2024-01-11

01 基本案情

Y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立案侦查,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还有Z某等六人,后七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前,德和衡郑州所赵书保、李帅锋律师接受Y某家属委托作为Y某的辩护人。律师会见Y某发现其精神明显异常,关于案件的细节也不能陈述清楚,但根据陈述的案件,可以断定Y某参与不多,情节明显轻微。通过向Y某家属了解情况,被告知Y某确实脑子不太正常,但没有进行过相关治疗。根据了解的案情,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在报请批准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应批准的逮捕的书面意见,并沟通了Y某精神异常的事实,检察院表示也注意到了Y某的精神不太正常,但最终还是对Y某予以逮捕。

2案件办理过程

Y某被批准逮捕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和家属联系,让准备邻居、亲戚关于Y某精神状态的书面说明。拿到相关材料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对Y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多次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批准辩护人的申请,同意对Y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鉴定机关作出Y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意见。辩护人获知鉴定意见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查阅案件证据、部分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提出了笔录记载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根据同录内容可以断定Y某参与程度不深,而且卷宗中的一份视频资料证实Y某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害人。结合上述通过阅卷后发现的新情况,提交了不应对Y某继续羁押的补充意见。终于,在案件提起公诉前,检察院对Y某取保候审,Y某在被羁押近5个月后走出了看守所。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了调取相关被告人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开庭前侦查机关出具说明称设备故障不能提供相关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如下认定:因Y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被告人Y某第二次至第五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证明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议庭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决定结合其精神状况及其受教育程度,采信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的内容不予采信。卷中存在侦查机关对S某和P某进行讯问、询问的笔录中时间和人员有部分重合的内容,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虽侦查机关对此有书面说明,但证明内容是P某当天下午接受询问,实际上,P某的询问时间是当天上午,该证据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两份笔录和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本案辩护取得了初步胜利。

庭审中,辩护人有针对性地向各被告人发问,指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仅罗列要点):

、Y某并非组织者而是被欺负的对象,而且也仅仅参与被害人为L某的一起事,不符合刑法上“组织”的基本含义。公诉机关指控Y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完全错误的。

(一)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惩治的对象是组织者,只有组织者才可能构成本罪,一般参与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Y某并非组织者而是被欺负的对象,不可能构成本罪。

(二)关于对本罪中“组织”的理解,结合相关规定应理解为“组织多人”,而Y某仅仅参与被害人为L某的一起事,其行为不符合本罪中的“组织”,不应构成本罪。

二、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明显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特征,法庭不应将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部分讯问笔录公诉机关提交了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而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存在较大出入。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难以证明在索要L某手机密码及支付密码时Y某在场,即便法庭最终认定Y某在场,其作用也非常轻微,而且没有参与转款,更未分得钱款;同时考虑到其限制刑事责任、被多次殴打侮辱等因素,也不应对其处以刑罚。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将L某的手机卖掉的抢劫犯罪事实,Y某没有参与商议,也没有参与卖手机,更未分得钱款,Y某不应对该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除上述意见外,辩护人还向法庭陈述了其他从宽情节,希望法庭即便认定Y某构成犯罪,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Y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到一年到六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Y某及家属表示不再上诉,其他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03结语

辩护人虽察觉到Y某存在精神问题,但Y某却没有治疗精神疾病的任何记录,是否能够启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存在不确定性,通过让Y某邻居、亲戚对Y某平时精神状况书写说明,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最终启动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第一时间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阅卷后补强不应继续羁押Y某的意见,最终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对Y某取保候审,至此已大大减轻了辩护人的压力。进入审判阶段后,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使大量对Y某不利的证据未进入质证环节,使法院对抢劫罪的量刑大幅降低,并最终适用缓刑,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承办人

赵书保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5638859045(微信同号)。

李帅锋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359260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