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视点|有效辩护,刑期由十五年减至六年半

德和衡视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L某向某养鸡场销售豆粕400多万元。2022年10月份养鸡场对仓库内存放的三批次豆粕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蛋白含量低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养鸡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在公安局机关协调下L某和A某(生厂商之一)共同赔偿养鸡场50万元取得了养鸡场的谅解。2023年2月,L某被刑事拘留,向L某供应豆粕的有A某、B某、C某、D某,其中A某被刑事拘留、B某和C某在逃、D某被山西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案处理中。2023年9月份检察院以L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本所高鸿雁、赵书保律师接受L某家属委托,作为L某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

PART.01案件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L某,辩护律师会见L某时,L某称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被告知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都是十五年。从卷宗材料看,A某在笔录中承认购买原厂(两个厂家)豆粕后,拆开包装袋掺入自己制作的“小料”,再重新封包后销售给L某等人。公安机关恢复了L某与C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提到向豆粕中加“豆皮”,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取样的豆粕为不合格产品。查阅完本案证据材料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关键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检测报告”,经过仔细审阅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详细规定及与相关领域专家的沟通求证,基本确定了案涉证的“检测报告”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辩护人确立了打掉本案重要证据“检测报告”,变更为轻罪罪名的辩护思路。

PART.02裁判情况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山西某地法院对D某(也从A处购买过豆粕,也曾向L某出售过豆粕)判处15年的判决书作为参考案例(该案中辩护人未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这两个案件的证据具体情况不同,同时辩护人提交了两个“检测报告”未被采信情况下法院按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例。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但认为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掺杂掺假的事实,判决L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上诉后,辩护人认为“检测报告”不被采信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案涉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同时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定罪量刑还应当结合被告的人身危害性及该案社会损害后果综合认定。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出现转机。发回重审后,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L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

PART.03结语

本案从L某被刑事拘留至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历时两年四个月,辩护人介入本案也已将近两年,辩护人背负着巨大压力,本案以打掉关键证据为切入点,并成功变更罪名,刑期由十五年减至六年半,实现有效辩护。本案的辩护过程,凸显了细节及辩护策略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性,细节与辩护策略决定成败!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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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雁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共党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郑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库专家。擅长刑事辩护、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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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保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共党员,曾获得郑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十九期学员、河南省律协刑辩菁英高级研修班学员。执业十五年,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公司法律事务及重大复杂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联系方式:15638859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