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刘毅:简析有色金属行业矿山采掘作业承包与采矿权承包的区别

前言: 近年,在我国华中、西北、西南等地区的有色金属企业矿山作业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承包现象。然随着国土资源治理、自然资源保护力度的加强,有色金属企业的矿山风控治理任务日益严峻。故正确认识企业矿山承包作业等问题,不仅是当前企业提升“免疫力”和优化运营管理的前提,更涉及到矿山重大专项案件处理中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采矿工程作业承包与采矿权的承包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有不同的特征,采矿权的承包经营系采矿权人将自己所有的采矿权发包给了承包人,采矿权的权利义务产生了转移,发包人除了拥有名义上的采矿许可证权利之外,其相关权利义务完全由承包人持有并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矿产开采等经营活动。而采矿工程的承包则属于劳务承包,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转移,承包人主要向发包人提供采掘或运输劳务等服务,并与发包人约定相应的结算事项,收取一定的施工或劳务报酬费用。主要区别如下:

(1)承包的标的

采矿权承包经营:承包的标的为发包人某矿区采矿权;

采矿工程承包:承包的标的为发包人某矿区部分矿石采掘工程,承包人主要提供矿区施工和矿产品运输等劳务服务。

(2)费用支付

采矿权承包经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

采矿工程承包:发包人向承包人定期结算采掘工程款等费用,结算款项主要包含承包人进行矿石采掘作业的劳务成本、矿产品运输成本等。


(3)对矿产品的支配权

采矿权承包经营:承包人对出矿产品有着充分的支配权、收益权,按照市价自主对外出售矿石,发包人不能干涉;

采矿工程承包:承包人对出矿产品没有任何支配权,出矿产品完全由发包人进行检斤、验收和调运,并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4)对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管理

采矿权承包经营:发包人不负责矿山的管理及生产经营,承包人独自进行管理、组织生产经营、销售矿产品从而获取经营性盈利,发包人只收取承包费或分享矿山收益;

采矿工程承包:发包人负责矿山的管理及生产经营,承包人需要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开采计划作业,并且作业全过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取得的只有承包采矿工程劳务费用的收益。

结语:笔者认为,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矿权承包经营是我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明确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并可能因此承担系列法律责任及后果。而上述采矿工程承包则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不存在违法所得;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可知,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构成违法所得需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该违法行为获得额外收益。而在采矿工程劳务承包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采掘出来的矿产品进行定价核算,依据的是承包人的采掘作业劳务成本及运输成本,与矿产品的市场交易不具有可比性,且采矿工程劳务承包作业中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归发包人(即采矿权人)所有,承包人对此并无支配权、收益权。故矿山采掘作业工程承包在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劳务性承包。


作者简介:

► 刘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500强重化工产业集团法总、首席风控合规官、首席法律培训师等。

►擅长领域:企业商事合同争议解决,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处理;有色金属、能源化工行业企业风控治理;工企投资并购、资产重组与法律尽调等。

► 电话:13017677155,邮箱:liuyi@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