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有相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并没有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常存在困惑。下面就让我们对该问题详细展开:
一、法律规定的细化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细化。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两个诉讼中如果诉讼主体不相同,一般不能构成重复起诉,但是对此也不能进行片面理解,认为只要诉讼主体不同就不会构成重复起诉。“一事”的界定标准并不要求当事人在前后案的地位也相同,即允许前后两诉中当事人地位相反,在此情况下也成立“同一”。其次,前诉的裁判结果具有既判力,不仅能约束形式上的当事人,还能约束一些相关利益主体。例如侵权案件中,前诉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侵权方死亡,被侵权人又起诉他的继承人的;或者当事人又故意增加其他案外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重新起诉的,这些都涉及重复起诉问题,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面对这些情况,裁判者在进行主体认定时不能仅局限于形式审查,还应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在案件审理阶段由法官或仲裁员作出具体的判断,不能仅凭诉讼主体不一致,就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若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相同,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但也有例外,如果一个案件中出现两个或多个诉讼标的,也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如《合同法》第122条和《合同法解释》第30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在违约和侵权中选择其一进行诉讼。受害人在侵权之诉中主张了相关的损害赔偿,在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又以合同违约为由重新起诉,再行主张相关赔偿的,即使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不相同,也应当被认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请求是起诉一方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这里要分几种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前后诉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第二种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相同;第三种是后诉具有补充前诉的内容;第四种是后诉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这些情形都构成重复起诉,违法了“一事不再理”。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1、发生新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是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规定。这里的“新的事实”,是指在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前诉生效裁判法院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前诉中未提出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后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没有按时交纳诉讼费,或嫌诉讼麻烦撤回起诉的,之后又重新起诉,在形式上看来,后诉与前诉的主体,标的和诉讼请求都是一样的,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实质上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作者简介:
► 张素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业务领域: 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投融资、公司股权、企业并购重组。
►顾问单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绿城房地产、荣盛房地产等房地产公司、新乡市辉县珠江村镇银行、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非诉项目:参与金地集团并购广州纺织集团金纶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金地集团并购广州广电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等非诉项目20余件。
► 联系方式:15836178160。